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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艺术设计系教师工作规范

时间: 2020-07-29 来源: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艺术设计系教师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的教师队伍,使教师更好地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优化教学秩序,提升教学质量,保证艺术设计系人才培养目标得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和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含双肩挑教师)、外聘兼职教师。
  第三条  教师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科学、 严谨的学风、教风,努力探索高职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师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教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高职教学的教师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所担任课程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所承担课程的教学业务能力和专业业务水平。
  3.教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课程,不允许跨专业或学科任课。
  4.对不完全符合以上条件的教师,在教学中又确需聘用的,须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并经审核方可聘用。
  5.、实习指导教师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企业聘用的实习指导教师,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应经审核批准。
  6.新进入教学岗位的青年教师,须参加必要的培训,并且应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见习助课至少一个学期,具备必要的教学能力后,方能担任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师教学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教学任务的落实,专任教师不得因非健康原因在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内拒受本专业的教学任务。为保证教学质量,一般情况下专任教师的周授课量不得超过12课时,也不能承担三门课程以上的教学任务。 
  第六条  专任教师必须对教学、教研、院系集中活动等时间给予保证;因个人健康、个人进修等原因不能为教学工作提供足够的时间、精力保证的,应在接受工作任务前告之系部,以便不安排或少安排教学任务,避免或减少对教学工作的影响。 教师不得随意和擅自调、停课。 
  第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组织教学,安排教学进度。 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要求填写、上交教学工作日志,并留存以备查。 
  第八条  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进行认真、充分的备课。教师要按规定格式认真撰写教案、制作课件等;对以前讲授或指导过的课程,备课时应认真总结经验,补充完善教案、课件、指导书。任课教师必须妥善保管教案、课件、指导书,以备教学检查。 
  第九条  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标准的要求,精心安排教学内容,熟练掌握教学内容;不得根据个人的熟悉程度对教学内容随意取舍,也不允许出现教学内容生疏,照本宣科或其它敷衍、应付教学的情况。 
  第十条  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做好以下课前准备: 
  1.对教学环境、设备、仪器、教具、模型、挂图、工具、材料等逐一进行检查确定完好方可上课; 
  2.提前5分钟进入教学场所,做好上课前的一切准备,使本人和学生进入教学状态; 
  3.需携带教材、讲稿、课件、指导书、教案、教学工作日志等教学文件; 
  4.对个人仪表、仪容进行整理,以端庄、整洁、热情、饱满的形象和精神状态出现在课堂上;不允许袒胸露背或着过于休闲衣装进入教学场所。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带头遵守课堂纪律和教学秩序,对教师出现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以及在教学过程中随意离场、打电话或其它破坏课堂纪律和教学秩序的现象将按教学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充分合理地利用电教手段和设备,尽可能学会并实施多媒体教学,努力使理论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形象化、实物化,提高教学时间和其它教学资源的利用率,增强教学效果。教师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使用并保管好设备、仪器和工具。 
  第十三条  教师讲授理论知识要努力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板书规范、逻辑严谨、表达生动、深入浅出、重点突出;对课程标准和教学工作日志确定的课堂讨论的授课形式,要加以精心组织,保证教学目的的实现。 
  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时要做到演示正确、清晰,操作规范、严谨,讲解准确无误,指导耐心、细致;要把集中示范同个别指导相结合,认真检查、指导学生操作,启发、引导学生独立解决问题,培养学生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维持实训秩序。学生实训完成后,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对不遵守操作规程,酿成重大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属于指导教师责任者,按《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命题及试卷的移送并做好保密工作。 监考教师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并执行考试程序和考场纪律,履行监考职责。 阅卷教师要按有关规定,认真评分阅卷、登记考核成绩,及时送交并妥善保管成绩单。 
  第十五条  教师有责任参加学院和系组织的教研活动,不断增强教学能力和水平。对教研室、系和学院组织的集体备课、试讲、互相听课、讲评、教学研讨、教学比武、教学培训、学术报告、参观访问、有关会议等集体教研活动,教师均应准时参加、积极实施、遵守纪律;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  系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学科带头人等必须承担主持制定、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主持本专业或本学科建设的工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高质量地完成此项任务。 高级职称的教师对见习教师或其他青年教师负有传、帮、带的义务。中级职称及以上或具有教研室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应该承担教研室或系部下达的制定、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的任务,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高质量地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改任务。青年教师要主动、虚心地向老教师学习,不断积累和丰富教学经验。  
  第十七条  专任教师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并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第四章  师德师风
  第十八条   教师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积极履行教师职责,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和特点,认真落实教学各个环节,杜绝教学事故,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条  严谨治学,刻苦钻研教育理论,积极参与教研、科研活动,改进教学方法,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深入了解学生,热忱为学生服务,关心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尊重学生人格,公平对待每个学生,不讽刺、挖苦、侮辱、歧视学生,不简单粗暴、蛮横训斥、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二条  团结友爱、尊重同志、相互学习、乐于助人,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师生间、同事间关系融洽。
  第二十三条  顾全大局,谦虚谨慎,容人共事,服从学院管理,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不做损人利己之事。
  第二十四条  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举止文明,穿着大方,仪表整洁。
  第二十五条  严以律己,作风朴实,为人正派,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第二十六条  传播文明,宣传科学,明辨是非,崇尚真善美,树立高尚情操,公正廉洁,乐于奉献,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第五章  教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完善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对不同形式、不同环节的教学工作量确定相对合理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并对工作量统计进行认真审核。 
  系里要根据学院有关的教学工作量管理方法,对每一位任课教师(包括兼课教师)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进行如实、准确地计算和统计。在规定时间内将计算统计的结果报教务处审核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系里应建立起完善的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机制,按照教学评价体系,客观、便捷、准确的评教方式,认真组织学生评教、同行评教和教师自我评价,实事求是地反映每一位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效果。对从外系聘任授课教师的评价意见,及时向聘任教师所在系部反馈,供其系部参考;对本系教师的评价意见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并帮助教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教学水平;对教学水平和效果很差、教书育人责任心很差的教师,要上报学院处理。
  第二十九条  系应当根据本规范的精神制定并实施教师岗位职责或教师工作细则,并作为对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艺术设计系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下发之日起实施。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艺术设计系
  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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