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民职党规发〔2020〕8号
关于印发《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中心、馆):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经学院党委第44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效应,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纪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学院部门之间工作联系与合作,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形成监督工作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关于推进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自治区党委管理的高等院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的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落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廉政文化建设等事宜;
2.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提出责任细化分解意见,安排检查学院党委决定事项的执行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
3.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学院党委决策提供依据;
4.研究总结、宣传和推广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新措施、新经验、新成效,监督检查各基层党总支(支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
5.通报前次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事项进行原因分析,协调解决办法;
6.研究学院党委安排的其它需要协调解决的事宜。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一个议事和履行协调联系及形成监督合力的工作机制,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制,由纪委组织协调、牵头开展。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宣传统战处处长、组织人事处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专员办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纪委办),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及部门间的联系沟通与协调。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或者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副组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和人员
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和人员依据研究的议题确定。
1.研究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由党政办、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处、纪检监察室(纪委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及学院纪委委员参加。
2.研究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和廉洁教育工作,由党政办、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处、纪检监察室(纪委办)、计财处、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科研处、工会、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及学院纪委委员参加。
3.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或研究党委安排的其它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党政办、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处、纪检监察室(纪委办)、计财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及学院纪委委员参加。
此外,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也可邀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副院级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领导及人员参加。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召开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必须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和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的议题和内容,由各参加会议部门提交纪检监察室(纪委办)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 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1.经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学院党委报告,经学院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通报各院级领导,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部门应按会议明确的责任分工和时限开展工作。
2.纪检监察室(纪委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办职能,随时了解掌握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遇重要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等领导汇报,必要时按工作程序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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