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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教室管理、使用制度

时间: 2020-07-28 来源:设备管理与信息中心

多媒体教室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院多媒体教室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安全,合理使用多媒体教室资源,使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在教学和科研中发挥最大限度的效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多媒体教室设备,是指由多媒体教室内投影机、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包括投影幕布、电子白板、一体机、多媒体讲台及其中控、音响设备等。

第三条  设备的安全,包括防火、防盗、设备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管理和使用设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设备安全的义务。学院用于教学的多媒体教室设备的管理,适用本条例,其他类型的多媒体设备,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学院的各级设备管理人员、使用学院多媒体教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设备所属部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使用、管理、安全等工作。各部门必须指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并上报设备管理与信息中心、教务处进行备案。

第二章 设备的使用

第五条  学院多媒体教室设备的使用对象主要是我院的师生,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教学和科研。我院的多媒体教室设备,原则上不对外开放,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聚会、娱乐,有特殊情况的,须经设备所属部门的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教学分管副院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通过相关培训的人员才能操作和使用多媒体教室内的仪器设备,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开启使用相关设备。

第七条  使用者在使用前需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如有问题,及时通知设备所属部门管理人员处理。 如部门管理人员仍无法解决,及时联系设备管理与信息中心协助处理。

第八条  使用者应严格按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时刻注意设备运转情况,一旦发现故障,应立即联系设备所属部门管理人员处理,并详细说明出现故障的原因。若当时不进行联系处理,事后发现设备损坏、损失等有关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  使用者必须爱护设备并承担用时保管责任,有责任保证使用时间内设备、设施的清洁和安全,保证无损坏、无遗失。

第十条  使用者在使用结束时应按操作规范关闭多媒体设备,关闭并检查多媒体讲台锁。如因未能按规范操作而造成设备的损失,按学院有关设备管理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与教学有关的计算机软件安装及删除工作,必须经得设备所属部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保证软件不会对设备正常运行产生影响。如未经允许的操作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使用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并恢复设备的正常状态。

第十二条  未经设备管理与信息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设备的连接线和设置,不得擅自移动或拆卸任何设备。

第三章 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和相关的管理知识,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服从领导安排,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进行设备的管理,在从事管理活动中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多媒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检修多媒体设备故障,对疑难及设备损坏故障应立即与设备管理与信息中心联系处理,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设备中计算机安装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应适合教学和科研需要。未经批准,管理人员或其他使用者不得在系统中安装游戏及其他与教学和科研无关的内容。

第十六条  加强多媒体教室的科学管理,在不影响教学使用的前提下,鼓励管理人员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施对设备的高效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多媒体教室内的各种设备,保证设备完好。设备的使用记录、设备帐物、设备借用等登记规范、齐全。

第十八条  每学期期末,管理人员向设备管理与信息中心上报设备的使用记录、设备帐物、设备借用等登记情况,上报设备运行状态以及需要维修申请。

第十九条  设备管理与信息中心以抽查或巡查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对上报到设备管理与信息中心的设备维修任务必须协同管理人员共同解决。

第二十条  多媒体教室内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触电、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者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将设备带出室外。管理人员如因维修等原因需将设备带出室外,应向部门领导汇报,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四章 事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备安全保护措施不当致使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设备管理与信息中心。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管理人员也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如未向部门领导汇报的,或遗漏汇报引起事故主要情况的,由该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人员已向部门领导汇报,部门领导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部门领导负责。

第二十四条  使用者使用设备时发生安全事故,如属使用者引起的,由使用者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酌情追究管理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如当事人是学生的,交各系领导处理;当事人是教职工的,交有关单位按规定处理;当事人是校外经批准利用机房从事其他活动的,应赔偿损失或处以罚金。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有可能购成犯罪的,由保卫处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均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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