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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时间: 2020-07-28 来源: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在青年教师、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三好学生等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学院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开展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教职工和青年学生中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学习、工作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一般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思想政治、学习工作、入党动机等基本情况,并填写谈话记录表。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系团组织和学院团委两级推荐)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于每年三月份前上报学院党委备案。支委会研究流程:1、支委会上由支部书记主持并介绍入党申请人队伍的整体情况;2、支委介绍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党员推荐、辅导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3、与会同志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充分讨论并表决推荐入党积极分子;4、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经支部公示无异后(有党总支的先报党总支审议,经党总支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下同),报学院党委备案,领取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察登记表》)。   

  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前,要认真审阅入党申请书,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政治倾向、入党动机和对党是否忠诚老实;通过本人自传、查阅档案、有关知情人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及家庭成员等情况。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要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思想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入党动机等考察情况记入《考察登记表》,一般每半年一次。

  第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教育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引导其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所在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于新转入入党积极分子,要认真审查其转入材料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含外单位转入),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团组织意见和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原则上每年3月份将拟发展对象名单报学院党委备案,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下发并指导填写《吴忠市党员发展全程记实表》。支委会研究流程:1、支委会上由支部书记主持并介绍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整体情况;2、支委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及培养联系人、党员、群众意见;3、培养联系人等与会同志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充分讨论并票决推荐出发展对象;4、确定的发展对象经支部公示无异后报党委备案,领取并填写《吴忠市党员发展全程记实表》。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介绍发展对象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查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12学时的集中培训,学院党委着重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学时)。集中培训主要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培训结束后,参加业余党校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未经培训或未能通过考试者,不能发展入党。

  发展对象经过业余党校培训取得的结业证有效期为两年。参加过外单位基层党委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发展对象,经党组织认可,在有效期内可不再参加培训。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党员大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总支审查(未设党总支的直接由党支部形成决议),审查合格后上报学院党委进行预审。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吴忠市党员发展全程记实表》、政审材料、业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群团组织推优表、谈话记录表、关于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会议记录、决议、公示等。

  第十九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和培养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要求为:严把质量关,逐一审查相关材料,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坚持全面把握党员标准,既要看其政治素质,也要看其能否在本职岗位上起模范带头作用。尤其发展学生入党,要把入党动机、理想信念和学习情况作为现实表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要将发展对象的审核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进一步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对公示中师生反映的意见,党支部应及时调查核实,经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公示后,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不影响发展的,向预审合格人员发放并指导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受和审批党员的重要依据。入党申请人要严肃认真按照要求填写,应向党组织报告或说明的其他情况,没有填写栏目的应另附纸说明。支部委员会要对入党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集体讨论、投票表决。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所有预审材料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被发展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征求其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谈话后,谈话人需及时将谈话的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写入《入党志愿书》,没有经过谈话的不能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对发展对象逐个讨论和表决。党委会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院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组织进行。主要程序如下:1、奏《国际歌》;2、党支部负责同志致辞 ;3、预备党员宣誓;4、预备党员代表发言;5、党支部书记讲话、提出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定期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无故不参加党校集中培训,不能批准转正。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党支部、学院党委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党组织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基层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基层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要进行公示、无记名投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必须在其预备期满后召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到会,会议议程和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学院党委会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对批准转正的,写明党龄起算日期,对延长预备期的,应写明延长理由及期限。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及过程性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学院党委存入档案,由组织人事处保存。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对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转入的党员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院党委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因工作调动组织关系转入学院相应党组织后,应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和教育。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现党支部应对其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其表现情况,并参考原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正的问题。其现所在党支部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其转正问题,但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学院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重视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是做好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其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委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学院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并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计划发展党员,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发展党员必须使用有年度编号的《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党员因学习、毕业、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院时,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四十三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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